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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周五 三月 26, 2010 9:05 pm

江西下岗再就业人员税收优惠审批时限延至今年底
省地税6年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收12.45亿
中国江西网: 2010-3-25 21:49:12
中国江西新闻网3月25日南昌讯(帅雪琴 记者 邓小勇 报道)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月25日,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我国继续延长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可前往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申请。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2年9月30日起颁布执行的,原本在2008年底停止。去年3月,国家将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延长一年,至2009年12月31日终止。为继续发挥以税收调节拓宽就业渠道的作用,这项优惠政策又将延续至今年底。

  据省税务部门统计,江西省已有许多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到税收优惠。截至2009年底,江西省地税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收12.45亿元。

  按政策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再就业人员,也可以减免税收。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事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申请减免税,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四个环节。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在规定时限里审核、审批,根据规定核定企业该年度应享受的减免税总额。

  按照财税[2009]23号文件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经地税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为3年。同时,在此期间没有审批的,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此外,这一规定并不影响正在享受优惠的纳税人。2009年12月31前通过审批的,可以继续按照批复的文件享受优惠到期满。


编辑:刘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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